紡織品中導電纖維含量的標注,應依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,結合產品本身的具體狀況,選用相應的標注方法.
一、國家標準GB 5296.4-2012 消費品使用說明第四部分:紡織品和服裝中有如下規定:
GB 5296.4-2012中5.4纖維成分及含量 5.4.1產品應按FZ/T 01053的規定標明其纖維的成分及含量.
二、紡織行業標準FZ/T 01053-2007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中有如下規定:
FZ/T 01053-2007中6.纖維含量表示方法及示例中6.4含量≤5%的纖維,可列出該纖維的具體名稱,也可用“其他纖維”表示(見示例4);當產品中有兩種及以上含量各≤5%的纖維且總量≤15%時,可集中標為“其他纖維”(見示例5)。
6.11當產品的某個部位上添加有起加固或其他作用的纖維但比例較小時,則應標出主要纖維的名稱及其含量,并說明包含添加纖維的部位,以及添加的纖維名稱(見示例18)。
6 .12在產品中存在易于識別的花紋或圖案的裝飾纖維或裝飾紗線(若拆除裝飾纖維或紗線會破壞產品的結構),當其纖維含量≤5%時,可表示為“裝飾部分除外”,也可單獨將裝飾線的纖維含量標出(見示例19)。如果需要,可以表明裝飾線的纖維成分及其占總量的百分比(見示例20)。
FZ/T 01053-2007中7.纖維含量允差中:
7.2產品或產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夠判斷為是裝飾纖維或特性纖維(例如,彈性纖維、導電纖維等),且這些纖維的總含量≤5%(純毛粗紡產品≤7%)時,可使用“100%”、“純”或“全”表示纖維含量,并說明“XX纖維除外”(見示例23和示例24),標明的纖維含量允差為0。
7.3產品或產品的某一部分含有2種及以上的纖維時,除了許可不標注的纖維外,在標簽上標明的每一種纖維含量允許偏差為5%,填充物的允許偏差為10%。
例如標簽含量為:40%棉/40%滌綸/20%錦綸,
則允許含量為:35%~45%棉/35%~45%滌綸/15%~25%錦綸。
7. 5當產品中某種纖維含量鎮≤0. 5%時,可不計入總量,標為“含微量XX”(見示例25和示例26)。